义亭绿化规划最新(浙江林学院园林设计院的业绩)

一、风景区、旅游区、森林公园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十二五”规划

杭州山沟沟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杭州太湖源乡村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

“两江一湖”风景名胜区新安江景区详细规划

临安浙西大峡谷旅游区详细规划

临安昌化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临安昌北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临安浙西民俗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

临安飞龙潭休闲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

绿景塘生态农业观光远总体规划

宁波天童景区设计

温州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展示休闲区规划

温州东方高尔夫球场详细规划

温州泽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温州泽雅风景名胜区泽雅湖景区、金坑峡景区详细规划

温州仙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温州市西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乐清雁荡山雁湖景区详细规划

瑞安福泉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文成铜玲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文城石垟森林公园猴王峡景区详详细规划

德清莫干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景区详细规划

德清天泉山旅游区总体规划

诸暨五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刘龙坪景区、桃源景区、入口景区详细规划

诸暨西岩风景区总体规划

诸暨白塔湖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诸暨市东白湖生达旅游区西岩景区分区

金华双龙农业观光园总体规划

义乌华溪森林公园龙潭谷景区详细规划

义乌市德胜岩风景区总体规划

义乌市黄檗山风景区总体规划

义乌市百姓农庄总体规划

义乌市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悦农园详细规划

浦江仙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浦江南山风景区总体规划

浦江江南第一家旅游区总体规划

浦江仙华山风景区宝掌源、石宕源峡谷详细规划

开化钱江源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庆元巾子峰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二、城乡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森林城市规划

杭州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深圳规划院合作)

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景观概念性规划

杭州小和山高教园区景观概念性规划

杭州市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杭州市道路与公共绿地树种规划

杭州余杭区生态区示范区建设规划

临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临安市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

临安市乐平乡生态示范乡建设规划

临安市三口乡生态示范镇建设规划

临安市藻溪镇生态村规划

临安市岛石镇生态村建设规划

临安市新桥乡生态规划

临安市太湖源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桐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宁波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宁波镇海区高压走廊综合开发规划

乐清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乐清市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文成县城关周边地区绿化景观总体规划

平阳县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平阳县万全镇森林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嘉兴市植物多样性规划

平湖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长兴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长兴县煤山镇森林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台州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规划

温岭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金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义乌市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义乌市义亭镇森林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上虞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永康市旅游总体规划

衢州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丽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云和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景宁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三、公园广场绿地规划设计

杭州怡乐公园设计

杭州锦鳞公园设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区口广场方案设计

杭州湘湖二期南线湖堤湖岸景观工程设计

杭州乔司监狱植物园设计

临东公园规划设计

临安儿童乐园

宁波植物园设计

镇海后海塘工业开发区广场设计

慈溪市教场山公园设计

慈溪市小山墩公园设计

慈溪市胜山公园设计

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广场设计

瑞安后羊河、沙河滨河公园绿地设计

瑞安火车站广场公园设计

乐清市北象镇前岸村公园设计

苍南珊瑚广场、河滨公园设计

嘉兴市人民公园改造设计

桐乡新世界广场景观

海宁南北大道滨江绿地设计

海宁市洛塘河北岸公园设计

海宁市西山路滨江公园设计

海宁市海宁大道滨江公园绿地设计

海宁市梅苑公园设计

海宁市城市防洪工程曹家河绿地设计

海宁市河道整治工程辛江塘绿地设计

慈溪市宗汉镇休闲广场设计

金华陶朱路公园绿地设计

金华凤凰山公园规划设计

义乌市骆宾王公园设计

义乌长城公园设计

义乌上溪月湖公园设计

浦江江滨公园规划设计

天台山飞鹤山公园设计

温岭北山河滨江公园绿地设计

江山市植物园规划

庆元县市民广场设计

云和浮云公园设计

云和南山公园设计

安徽宁国宁阳公园设计

四、道路交通绿地景观设计

湖南驻马店商业步行街景观设计

杭州市行道树规划

杭州之江度假区行道树规划

杭新景杭千杭徽高速沿线景观综合整治规划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叉口景观设计

杭州紫金港路绿化设计

杭州紫荆河西绿地设计

杭州星都大道绿化工程设计

杭州高桥工业区道路绿化设计

杭州之江区浮山东路、袁浦路等绿化

320 省道绿化景观设计

杭千高速入城口防护林工程绿化设计

杭州绕城公路绿化景观设计

临安临天路道路绿化设计

临安江桥路道路绿化设计

临安万马路道路绿化设计

临安石镜街绿化设计

临安新民街绿化设计

临安环城北路绿化景观设计

杭徽高速公路余杭段沿线综合整治

建德市高速公路沿线生态改造工程

杭宁高速公路浙江段二期绿化景观设计

德清舞阳街景观设计

乐清市旭阳路景观设计

乐清进港大道景观设计

瑞安市江南大道道路绿化

泰顺 58 省道改建工程绿化

绍兴滨江大道景观设计

诸暨世纪大道道路景观设计

甬台温高速绿化景观公路设计

104 国道乐清市柳市镇段景观设计

台州市椒江东升街改造工程环境景观设计

台州市黄岩区长潭湖林相保护与改造规划设计

上三线天台段服务区绿化规划

天台县劳动路商业步行街景观工程设计

永康五金科技工业园区道路景观设计

义乌市阳光大道绿化景观

310 省国道义乌段绿化景观设计

杭金衢高区公路义乌入口道路两侧绿化景观工程设计

五、庭园、行政企事业单位景观设计

浙江省政府后大院大门环境设计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庭院设计

杭州下沙高教园西区环境设计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景观设计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景观设计

杭州天子岭垃圾填埋场景观工程

浙江林学院东湖校区景观设计

浙江林学院新校区环境设计

浙江林学院学生活动区总体规划

临安淤潜中学环境设计

临安天目高级中学环境设计

临安建设局环境设计

中国竹子博物馆环境设计(含内庭院设计)

宁波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景观设计

宁波市妇儿医院景观设计

瑞安中学新校区景观设计

瑞安党校景观设计

永嘉瓯北镇政府环境设计

诸暨市城西商务亚越都广场而其绿化设计

义乌第十六中学景观设计

义乌市污水处理厂景观设计

浦江职业技术学校绿化景观设计

台州高教园区环境设计

临海回浦中学景观设计

天台县新行政中心环境景观工程设计

天台县城关镇镇政府大院景观设计

青田中学景观设计

六、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

浙江林学院教工生活区环境景观设计

杭州宝石山下省级干部住宅环境设计

临安人家居住区环境设计

临安锦福小区环境改造设计

宁波东方威尼斯住宅小区环境景观设计

宁波城市晶华商住小区 环境景观设计

宁波市华严街 4 #地块环境景观设计

宁波江家中新村环境设计

宁波富豪花园居住区环境设计

温州华鑫 — 香港城环境景观设计

瑞安市安阳新区经济适用房环境景观设计

嘉兴烟雨小区(三期)环境设计

嘉兴百妙公寓(二期)环境设计

嘉兴富安华庭景观设计

嘉兴市阳光社区二期景观设计

嘉兴市昌盛花园B区景观设计

海宁海星新城景观设计

平湖市尚锦花园景观绿化

长兴“水木花都”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

台州星河园 居住区 景观 设计(中标工程)

台州市半岛花园环境设计

温岭南屏小区环境设计

金华市华新 - 现代城环境景观设计

安徽宣城美都新城景观设计

七、建筑类

杭州卅伍时装有限公司厂区规划及建筑设计

浙江林学院教工住宅区

杭州天目永安八百里养生园仿古园林建筑设计

临安农业银行

白牛乡中心小学

林学院教工食堂

临安邮局移动电话基地

临安邮政大楼

万马集团办公大楼

浙江万马集团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用房及附属项目

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华光潭梯级水电站生产管理区二期建筑

天屹集团主楼

广源大厦

华源大厦

天屹集团别墅

天目外国语学校

锦城镇镇政府办公楼

雪豹集团商贸大楼

林学院学生活动中心

林学院林工楼

林学院联建公寓学生宿舍

临安铝制品厂

临安民政局社会福利院

临安马山乡政府

桐庐服装总厂办公综合楼

临安邮电电缆厂综合楼

临安农业局培训中心

临安南苑街道西安村多层公寓

莫干山风景区建筑设计

新昌花木城

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各项指标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并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批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城市绿线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绿地率: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六十;

(四)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将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农林、环保、

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扶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环保等先进技术,推进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提高城镇绿化水平。第六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居民参与城镇绿化活动,将社会化认建认养任务列入年度城镇绿化建设计划。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形式,按照规划,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花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可以获取天然孳息等经济收益。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镇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和实施城镇绿化建设方案,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并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一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建设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绿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向社会公布。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外围规划、建设相对闭合的城市防护绿化带,宽度不少于一百米。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规划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较多的居住区,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二)城镇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红线宽度超过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不满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卫生疗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还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商业中心、金融中心、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业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十;有大气、噪声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的工作场所,除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外,还应当建设防护林带。

铁路、高速公路、河道两侧以及水工程周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防护林带。

城镇高压电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比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 加强城镇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城镇新区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旧城区改建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街头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游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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