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区堆放材料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包括哪些内容)

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现场围挡: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3)牌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5)场容场貌:道路畅通,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工地地面硬化处理,绿化。

(6)材料堆放: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7)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8)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2、临时设施

(1)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

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3、安全施工

(1)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

(2)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3)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4)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5)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cm高的踢脚板。

(6)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7)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运输和处置、道路保洁活动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和港口码头日常作业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货运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水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务、林业和园林、发展改革等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机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第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第六条 建设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第七条 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标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施工、运输等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工程决算时由审计部门据实决算。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要求,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二)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地在设置围挡时应当同步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三)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

(四)施工工地出口、主要道路、加工作业区等应当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五)启动Ⅲ级(**)预警或者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六)建筑垃圾等应当封闭运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施工工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

(七)建筑垃圾等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八)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密闭运输;

(九)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

(十)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土地,对其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十一)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

(十二)建(构)筑物内的施工材料及垃圾应当采用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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