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东营绿化政策最新(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全文)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逐年增加绿地面积。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管、价格、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因地制宜、节约资源,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在校学生、居民等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区内,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铁路、河渠两侧和湖泊、水库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绿地率指标可以再降低,但不得超过三个百分点。

 因降低绿地率指标减少绿地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代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道路防护绿地和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建设用地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四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绿地、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河渠、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居住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禁止在居住区内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二条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三条行道树应当选用寿命长、抗逆性强、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提倡道路单侧种植双排以上行道树。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不得影响树形完整及树木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按照专业管护与社会养护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段责任制,保证植株健壮、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绿地和绿地外树木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树木、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市)、区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四)临街单位、居住区、门店负责其门前自建绿化的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和树木养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和用途。因城市建设和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改变公园绿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无法就近建设的,按照易地绿化代建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沿街花坛、绿篱、草坪的,应当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条在公园绿地周边规定区域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不得遮挡城市园林绿化景观。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

 (六)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七)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八)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九)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园林景观路实行重点保护,禁止违反规划在道路绿地内开设通道。道路防护绿地或者带状公园宽度在二十米以上的,其外侧应当规划建设辅道。

 第三十四条绿化植物妨碍公共交通的,园林绿化管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因影响电力、通讯线路安全、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非养护原因需修剪行道树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五条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虫情、病情、疫情测报、防治制度。

 严格执行苗木、种子检疫制度。引进的种子、苗木应当按规定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引进、种植。

 第三十六条对古树名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养护,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养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第三十七条对下列未列入古树名木的大树实行重点保护,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法桐胸径四十厘米以上或者树龄五十年以上的;

 (二)泡桐、梧桐、杨树,胸径六十厘米以上的;

 (三)常绿树种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

 (四)其他树种胸径五十厘米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行道树树干周围应当实施透水、透气覆盖。

 修剪、移植、砍伐行道树应当由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实施。行道树缺株的,应当按照园林植物种植规范及时补栽。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植树木。

 经批准砍伐、移植他人树木的,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砍伐、移植树木,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和就近移植的原则。

 第四十条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妨碍交通的;

 (五)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七)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八)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第四十一条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市区公园绿地(不含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公共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区单位、居住区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批准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发放许可证。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告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

 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五厘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树木补植费用,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单位庭院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损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由市或者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三)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收取或者擅自挪用易地绿化代建费用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6月23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市政园林绿化局工作总结以及工作计划

水城庄园文景城绿化率为: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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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XX年工作回顾

 20XX年,我区园林绿化工作紧紧围绕服务三大功能区建设,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为契机,以首善标准统筹城乡绿化发展,以强化行政管理职能为重点,扎实推进美丽海淀生态文明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创文迎检10项主责、APEC会议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等重大活动绿化环境保障任务,平原造林、“三山五园”绿道示范、西山彩化等各项工程顺利推进。

 全年共投入资金11.92亿元,完成绿化任务998.41公顷,其中新建绿地224.69公顷、新增造林绿化323.67公顷(4855.1亩)。全区森林覆盖率由36.25%提高到36.27%,城市绿化覆盖率由49.72%提高到49.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由14.13平方米提高到14.30平方米。全区注册公园达37个,其中精品公园21个,排名全市第一。

 (一)党建统领作用明显增强。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区委书记隋振江出席我局党组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并给予充分肯定。二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认真查找廉政风险点,梳理完善制度规定,新增、修改完善制度规定44项。三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党组成员带头制定作风制度建设计划,明确5方面28项整改任务;梳理全局5方面共66项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反对“四风”、改进作风的长效机制。四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基层党组织晋位升级,绿化三队、翠湖湿地公园2个党支部获评区委“服务型”、“智慧型”党组织。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按时完成基层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五是严格审计制度,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土地利用、资金使用和招投标管理依法合规。全年接受国家审计署、市区审计局、区人大等专项审计9次。

 (二)行业统筹监管进一步加强。一是完善绿化管理政策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海淀区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明确职能部门责任,健全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联动长效机制。制定颁布全区生态林地生态补偿机制政策和分级养护管理办法,纳入补偿机制政策管理总面积10.48万亩。二是加强全区绿地监管指导。坚持依法管理和条专块统,通过社会服务管理网格下沉,全面梳理落实市、区、街镇和社会单位绿地管护责任,推行街镇自管绿地、市属绿地、区河湖绿地、区专业绿地第三方监理并每月排名通报,整治城市边角地、无主地15万㎡,实现五环内绿地管护“全覆盖、无空白、无交叉”。三是加强社会动员,发挥街镇和社会单位绿化主体作用。推进以西三旗街道永泰社区公园、万寿路街道朱各庄绿地、上地街道软件园二期、八里庄街道琨御府屋顶绿化等为代表的街镇“四个一”工程,完成165.51公顷绿地和3.5万㎡立体绿化建设。全力做好创文迎检工作,落实10项主责指标任务。高标准完成APEC会议、十八届四中全会等重大活动绿化环境保障,指导凤凰城地产开发公司10天时间完成APEC会议活动沿线近5万㎡绿地建设任务;打造颐和园路、万寿路、北坞村路3条花街,布置地栽花卉13.4万㎡、花钵花卉10527组和万泉河桥区等重要地段立体花坛246处。四是深入推进义务植树。圆满完成中央领导在南水北调团城湖调节池、区四套班子领导在鲁艺文化园观澜园义务植树保障任务,全区1039家单位39万余人参加义务植树。扎实开展服务性绿色创建和认建认养,创建花园式街道1个(学院路)、花园式社区3个、花园式单位8个、绿色村庄2个;10家单位“城乡手拉手”结成对子。五是开展公园精细化管理,扎实推进文化建园。在5家市属公园和31家区属公园,实施“一园一品”文化建园战略,开展“一制度六台帐”制度建设和宣传,成功举办香山红叶节、圆明园荷花节和“皇家庙会”、玉渊潭樱花节、海淀公园“插秧节、收割节”、玲珑公园郁金香节等各项文化活动150场,接待游客4000万人次。六是推广绿化科技成果。加强科技协作,与北林大、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签订合作协议。投入1200万元应用仁创环保材料、依科曼生物防治、希翼能源等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全市首推植物“二维码”识别技术,充分发挥绿化科技的引领、支撑和带动作用。

 (三)规划建绿管控有效推进。一是加强重点绿化项目规划研究和落实。完成“园外园”片区整体发展控制研究及一期工程实施方案,启动二期建设方案设计。完成《海淀区绿道建设规划》和昆玉河、西北土城、京藏高速等市级绿道施工图设计。完成鲁艺文化园·观澜园、巴沟山水园南园等12个新建改造公园施工图设计和50条新建改造道路绿化设计。开展涉水建设项目生态景观设计,完成西冉砂石坑绿化设计和南北旱河景观设计施工图,东埠头沟景观设计审核、南沙河下游生态化治理方案论证,友谊渠、上庄后河、前沙涧沟治理工程绿化方案和党校西墙(颐和青龙)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把关。全年完成设计项目70余项,涉及绿化面积470公顷。二是加强园林绿化专业审查指导。完成绿地率专业审查64件,涉及附属绿地272.56万㎡,平均绿地率大于40%。完成七省驻京办宿舍办公楼、温泉镇太舟坞地块定向安置房等7个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把关,并回复指导意见。指导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绿化方案。三是加强代征绿地收缴。规范代征地收缴程序,研究制定《依法收缴海淀区历史遗留代征绿地工作方案》、《代征绿地回收工作管理办法》、《代征地回收标准》等文件,依法收缴12个项目36万㎡代征绿地。

 (四)生态骨干工程加快实施。一是推进平原造林工程。完成中关村森林公园三期、京密引水渠等平原造林任务7785.6亩。二是实施历史文化景区景观提升工程。启动园外园一期工程建设,建成四环路定慧桥至四海桥段3公里绿道工程16.9公顷。在全市率先完成36.09公里“三山五园”绿道示范工程。三是启动实施西山森林景观提升工程,完成西山彩化1200亩。四是推进生态绿心建设。完成南沙河滨水绿廊景观改造工程30公顷,翠湖湿地公园二期绿化工程15公顷。五是加强精品公园绿地和特色景观道路绿化建设。新建改造荷清园、巴沟山水园南园、西冉砂石坑等9项公园绿地工程70公顷,完成紫竹院路、上地西路、后厂村路等8条道路绿化改造46公顷。

 (五)绿化资源保护更加扎实。一是强化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落实防火措施,升级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并投入使用,修建瞭望塔2座、防火检查站16座,开展森林消防扑火实战演练,全区未发生森林火灾,平稳度过森林防火期。二是开展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春夏秋季飞防300架次、防控面积15万亩,释放周氏啮小蜂8亿头、管氏肿腿蜂800万头,监测诱杀美国白蛾成虫2255头,全区未发生有害生物灾情。三是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开展首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主题宣传活动,监测鸟类近40万只,翠湖湿地公园建立全市首个鸟类环志站并成功环志鸟类42种774只,完成古树资源数据库项目和71株古树复壮任务。四是强化林木绿地管护。严格伐移审批和林政执法,办理林木伐移手续148起,审批树木砍伐移植162件,开展园林绿化资源普查和非法侵占林地绿地情况大排查,破获森林资源刑事案件3起,凤凰岭森林公安派出所荣获全市集体三等功。加大绿地违章处理力度,查处绿地违章470件,恢复绿地7488㎡。五是加强林权管理。开展农民林业收入监测,完成5.2万亩山区生态公益林森林保险试点,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发展,我区园林绿化建设已逐步由拓展增量向保护提升存量转变,大面积大规模开展绿化建设成为历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百姓对优良生态环境、优质生态产品需求的日益增长,全区园林绿化建设确保存量、拓展增量形势十分严峻。一是城乡绿化发展空间不足。建成区绿地总量不足,绿地系统结构和布局需进一步完善。绿地建设与老百姓的物质需求存在矛盾(如车位需求),需进一步挖潜增绿提绿,加大拆迁还绿占补平衡、老旧小区改造和小微绿地建设力度,增加绿地服务设施,拓展活动场地,不断完善现状绿地功能。二是绿化养护管理整体水平存在差距。全区绿地管理主体多,涉及首发、河湖管理等市属单位,区街镇、水务、市政市容等区属单位部门及众多机关大院等社会单位,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经费、标准不统一,造成绿地养护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绿化养护管理还缺少先进的技术和手段,绿化基础管理还相对薄弱,管理服务需进一步改进和创新。三是依法治绿护绿需进一步加强。规划绿地建设进展缓慢、成效不高,批后监督薄弱,历史遗留代征绿地收缴困难,新的代征地被占用和绿地违章现象仍有发生。对现有绿地林地非法侵占、未批先占等问题突出,违规征占用绿地林地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现状钉桩绿隔绿地得不到有效保护,既有绿化成果被蚕食严重。绿地执法权在城管,与市局执法站相对应的编制和权力未落实,依法护绿难度大。四是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督职能还未充分发挥。对社会建绿的统筹指导力度不够,社会动员能力薄弱。一些社会单位重审批轻管理,绿化主管部门对社会单位的制约监管的手段比较缺乏,难以在规划设计、工程监理、项目验收等方面实现高标准严要求。绿化审批、社会动员、代征地回收等管理机制体制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事业单位改革后职能回收(巡查、应急、监督等)导致的管理人员编制少、机构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亟需解决。

 三、工作安排

 ,我区园林绿化工作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优美环境也是生产力,抓环境建设也能促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服务三大功能区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区创建,以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标准引领城乡绿化发展,以山林水田湖体系统筹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进绿屏、绿心、绿道、绿廊等绿色空间区域工程,努力把海淀打造成首都生态环境的“金名片”。预计投资8.22亿元(市区发改委投资5.94亿元,街镇投资0.29亿元,其它政府资金0.62亿元,社会性投资1.37亿元),新建改造绿地林地290公顷,力争注册公园数量达到39个、精品公园数量达到22个。

 (一)强化党建工作,夯实党建基础。一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成果。将“反对四风、服务群众”作为党建工作新常态,加强“四风”问题整改落实和作风效能建设,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二是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强化班子成员“不抓党建”就是严重失职的政治意识,加强党的理论学习,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综合能力培养,改进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完善选人用人机制,选好配强二级领导班子。四是强化基层党支部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基层党支部书记学习研讨,完善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制度。五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加强关键岗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重要执法活动的监控。

 (二)深化改革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一是完成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完善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职责分工,调整优化专业管理职能,实现政企、事企、管干分离。二是完善绿化管理机制。落实《关于加强海淀区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和生态林地补偿机制政策、分级养护管理办法,强化规划、建设、保护等环节依法监管,建立完善绿化执法、代征地收缴联动和林地绿地市场化养护管理机制。三是加强科技协作合作。深化校地合作、科技协作,建立完善园林科技工作体系,实施北坞、海淀等公园水质净化和稻蟹共生种养试点,四季青林木防火系统项目和沃土工程。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摸索园林绿化产业发展新方向,建立各级、各类产业示范基地,探索林下农庄、家庭林场发展模式,促进绿岗就业,推动产业助绿。

 (三)依法规划建绿,提升区域生态承载力。进一步加大区域绿化发展统筹力度,全面落实园林绿化规划空间布局。一是编制绿化规划。完成海淀区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生态建设与园林绿化“十三五”行动计划编制,逐步形成统筹山水林田湖融合发展的城市绿化空间。二是落实专项绿化规划。推进生态科技绿心建设,完成南沙河绿色生态走廊启动区工程和翠湖湿地公园二期工程。完成园外园一期72.8公顷两山片区工程,启动67.97公顷环玉泉山片区建设,开展园外园二期(115.7公顷)规划设计,完成西山森林景观提升工程。三是加大社会建绿统筹指导、监督力度。跟进双泉堡、一亩园、玉渊潭科技商务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河道治理等全区重点项目建设时序和进展,履行公共绿地专业审查职能,把关规划设计。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绿化设计方案和街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指导做好绿化建设。

 (四)实施提绿增绿补绿,拓展园林绿化空间。一是推进绿隔地区绿化建设。开展一绿、二绿现状调查,推动拆违还绿,逐步解决该区域历史欠账问题。二是推进绿道建设和水系绿化。启动清河、昆玉河、京密引水渠等6条市区绿道工程,同步开展河道生态化建设,实施南长河下游绿地提升改造工程。三是加强精品公园和特色景观道路建设。建设田村城市休闲公园等公园绿地5处22公顷,新建改造双清路等10条道路绿地20公顷。四是抓好小微绿地建设。实施城镇小微绿地挖潜整合,多措促进小微绿地建设与管理。五是推进街镇“四个一”工程。新增屋顶绿化2万㎡,实施老旧小区绿化改造、新建居住区及单位庭院绿化工程;抓好重点大街、重要节点的花卉布置工程和玉泉山周边、中央党校、万寿路等重点地区绿化美化。

 (五)加强依法治绿,保护生态成果。落实《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绿化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一是强化绿线管理。实施绿线划定,建立全区绿地台帐,整理除中心城区公共绿地外所有绿地的项目明细表,开展翠湖湿地公园等北部公园绿地第一批施划绿线划定工作。二是强化森林防火。全面落实防火措施,创新人防技防,积极应对突发森林火情。三是强化林木有害生物防控。开展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试点,落实生物防治、飞机防治等措施,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四是强化古树复壮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建立完善古树资源数据库,抢救复壮古树225株,加强花鸟鱼虫市场监督检查和野生动物救护及疫源疫病监测。五是强化林地绿地养护巡查和涉林涉绿执法,加强林木(绿地)伐移审批管理和绿隔地区钉桩绿地资源保护,严厉打击涉林涉绿违法行为。

 (六)繁荣生态文化,提升服务民生水平。一是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法律法规和理念,让生态文明教育进学校、进机关、进家庭、进企业、进社区,增强全民的生态意识。二是推进义务植树。加强与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的沟通协调,动员引导社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居住区、阳台、墙体、屋顶、停车场、树埯等绿化美化建设。组织开展重大义务植树、首都第31个全民义务植树日和“城乡手拉手、共建新农村”活动创建花园式单位5个、花园式社区1个、首都绿色村庄2个。三是加强文化建园。挖掘传承和创新发展具有海淀特点的公园文化,积极开展海淀公园插秧节、收割节,翠湖湿地公园科普宣传等特色文化活动,推广公园志愿者服务管理模式,拓展丰富公园文化服务功能和知名度,打造一批展现海淀城市形象的精品公园。

 是海淀区园林绿化建设站在新起点、谋划新发展的关键一年,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改革创新,奋发进取,为海淀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建设美丽海淀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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