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化措施有哪些(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 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十一条 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防灾避险需要,保持历史风貌,体现首都特色。

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绿地指标、绿地布局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区、县绿地系统规划还应当包括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第十四条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定,并与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十五条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第十六条 本市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市加强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活动空间。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乡土植物,注重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结构。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一项就是林木覆盖率接近50%,现在我们已经超过了,达到了51.6%。第二项指标山区林木覆盖率,达到70%,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们已经达到了70.49%(去年年底),第三项叫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第五条 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机关,各区、县、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市绿化建设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第八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联结,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形成完整的体系。第九条 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河湖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第十一条 新区开放和旧区改建都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郊区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第十二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第十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地处三环路以外的医院不低于45%;疗养院所不低于50%。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人等单位,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四)高等院校,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六)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定批准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七)城区旧房成片改建区和风貌保护区,不低于20%。

(八)市区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本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四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第十六条 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化补偿费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敷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已使用的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费用的1至2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干净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关键词:[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