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小区绿化种花(小区绿化带私自种树违法吗)

大家在看房选房时,会关注房屋的各项信息,比如绿化,但是在小区绿化带,有些业主想要种树,那究竟小区绿化带私自种树违法吗?下面来看看吧。

小区绿化带私自种树一般是违法的,小区里的公共绿化带是属于广大业主共同所有的,正常的绿化管理和维护是由相关的物业公司负责的,作为业主如果相栽树可以跟物业商量具体在绿化带内栽树的事情,且不能影响别的业主的利益,物业同意后方可栽树。如果未经同意就擅自种树,物业有权利通知你把树移走,如不执行的物业可以自行组织移除。

小区绿化的重要性有哪些1、补充空气中的氧。绿化植物在进行光合作用时,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放出氧气。

2、防尘。植物的叶面和茎的表面有的生着绒毛,有的能分泌粘液或油脂。因此能拦截、过滤、吸附或粘着悬浮于大气中的各种颗粒物。

3、吸收大气中的有害气体。许多植物具有较强的吸收过滤大气中有害气体的能力。

4、减噪。小区造景中较多使用乔灌木的设计对降低噪声有作用。

5、提高空气湿度。合理的绿化设计对改善小区小环境的空气湿度有很大作用。小区绿化中能多种高大乔木,小区居住环境将变得更加舒心。

5、灭菌。不少植物不仅能分泌粘液滞留空气中的细菌,有些植物还能释放出具有杀菌作用的植物杀菌素,所以多种植树木和花草可以减少借助于空气传播的某些疾病。

6、提升居住空间质量。绿化不仅有着净化空气、丰富景观等的作用,同时也是居民的交往空间和活动场所,闲暇之余散步遛狗,乘凉休息、打牌下棋,跟邻里之间的交往互动也会密切,增进邻里感情。

小区绿化一般用什么植物小区绿化常用的植物有很多,主要看所在地区,不同地区品种差异很大。比如北京地区常绿的主要有侧_、油松、大叶黄杨、小叶黄杨、女贞等,落叶的主要有银杏、白腊、国槐、龙瓜槐等,还有灌木如月季、牡丹及各种草花。而江浙一带常用乔木有桂花、广玉兰、白玉兰、雪松、柳树、塔柏、红枫,灌木有红叶小檗、女贞、四季桂、海桐、八角金盘、红继木。都是常用并且很好的园林植物。

居民在楼道内养花违法吗?

小区绿化带的土一般不可以种花,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如果在小区的绿地种花,虽然初衷是好的,美化了小区环境,但需要事先征求其他业主的同意,且就相关事项参与表决和同意的业主需要达到一定比例。

住宅小区绿化率标准

1、住宅小区绿化率就是小区内绿色植被的占地面积在总的建筑面积中的概率百分比。绿色植被不是说绿色的就都可以,例如小区内的绿化都是草坪等。绿色的植被要求多样化而且还有其他方面的要求。

2、按照人均的绿地占有面积计算绿化面积的时候,人均的绿化面积不能低于两平米。集中建设的绿地人均占有面积不能低于一平米。

3、覆土的绿化面积中,绿化区内高于地面1.5米的绿地面积,这部分的建筑面积占总的覆土面积的一半左右。绿化区内高于地面三米的植被面积,这部分的建筑面积在总的覆土面积的全部面积。绿化区内的植被低于1.5的不计算成绿化面积。覆土的绿化建筑面积应在全部绿化面积的一半以下。

4、小区内全部绿化面积中的一半是覆土绿化面积,另一半就是实土的绿化建筑面积。住宅小区中的人均集中绿地指标不能低于总面积的七成。

5、绿化建筑面积占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内。低于标准的绿化面积是不准许开发商开发新的项目的,多于标准的是可以的。

6、住宅小区的楼房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建筑,屋顶的绿化面积是总面积的20%。

居民在楼道内养花不违法,前提是征得本单元其余业主的同意,因为楼道属于各户住一起享有的,但是如果影响到其余住户的通行问题那么就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楼道的养花,如果养的盆数较少,不影响居民的通行那么还具有美化环境的作用,是很好的做法。但要在不影响其余业主的前提下养花,也是要取得单元楼内其余业主的同意,以免破坏了邻里关系。如果养的花儿过度造成了居民的通行困难,或者有人因为盆栽而绊倒,那么就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养花的户主也得做出相应的赔偿。其实楼道走廊的作用还是非常大的,可以起到逃生的作用,特别是出现火灾或者是其余的一些自然灾害,那都是可以通过楼道和走廊来进行逃生的,但如果占用了太多空间,那肯定是会影响逃生的。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处罚。有时候小区的物业也会定期检查,物业如果不允许养花或有其余户主举报投诉,那物业公司也是有权利对业主此行为强制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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