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绿化带提案(什么叫超标准建设廊道绿化)

超标准建设廊道绿化指的是对于绿化带的建设和管理要求高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一种绿化方式。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超标准建设廊道绿化是指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铁路等交通建设中,对于绿化带的建设和管理要求高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一种绿化方式。在规划和建设绿化带时,不仅要满足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标准,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当增加绿化面积、增加植物品种、增加绿化设施等,以提高绿化的效果和质量。

绿隔产业用地什么意思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绿化带green belt指的是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供绿化的条形地带。高速公路傍那么宽的绿化带作用 绿化带的分隔交通,具有安全功能。绿化带具有美化城市的作用,消除司机视觉上的疲劳,种植乔木绿化带还可以改变道路的空间尺度,使道路空间具有良好的宽高比。此外,还有净化环境作用,能滞尘,减弱噪声,吸收有害气体,释放氧气。 高速公路沿途绿化是给无机的道路添上有机的自然色彩,是环境景观的主要因 素。高速公路沿途绿化的景观设计,首先要考虑的是景观美化功能,同时通过有效 的绿化设计,加强司机的视线诱导,减轻高速行驶造成的紧张。高速公 路沿途绿化的景观设计,不仅仅是作为分隔带、行车道的遮蔽带进行设计,而且要满足沿途 及高速公路整体的景观需要。好的绿化设计不仅能减轻公路对环境的影响,而 且能保持动植物界的生态平衡,使整个高速公路空间充满活力。汽车尾气会对高速公路两侧土壤和绿化树木带来一定程度的Pb污染,而两侧的绿化带可对Pb污染起到防护作用, 编辑本段城市绿化带 城市绿化带从一定的角度讲还可以阻挡快车道和慢车道间的灰尘扩散。 在环境保护方面,首先是增加了绿化覆盖率;其次低矮灌木和一些乔...

绿隔产业用地就是建设绿化隔离带,是实现城市规划的一项保障措施,最早可溯源至英国的卫星城市理论。

早在1927年,雷蒙.恩温(Rqymond Unwen)就提出了卫星城市的概念,其主导思想就是建议用一圈绿化带把城市的中心区圈住,不再让往外发展,在绿化带外围再建设一连串的卫星城镇,以控制城市建设的规模。

2000年开始,绿隔建设步伐大大加快,面对建设用地增长、环境污染、流动人口集聚、集体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市政府制定了12号文件,是关于绿隔地区建设的意见,随后紧接着出台了20号文件,用以指导绿隔地区建设如何执行。

20号文件提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资金平衡机制,即农民自住房和商品房的比例为1:0.5,其中“1”是指按照人均50平米标准安排回迁建设指标,按照人均25平米标准安排平衡资金上市指标,用25平米上市指标平衡补偿拆迁和绿化建设的成本。

20号文件要求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使绿化建设和农民致富相结合,外迁不适宜在此地发展的企业,关闭污染扰民的企业,将腾退的土地用于绿化。对100亩以上规模绿化面积配比3-5%的绿色产业建设项目。

20号文件提出采取农民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新村建设,享受银行贷款和政府贴息;农民建房宅基地“空转”为国有,所建房屋享有商品房产权,所建房屋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在城市发展中,绿隔产业用地的作用主要在于:

1、建立在城市中心区周边,作为控制城市空间扩张的工具,城市绿化隔离地区的概念最早可溯源至英国的卫星城市理论。其本身就是建设绿化隔离带是实现城市规划的一项保障措施,主导思想就是建议用一圈绿化带把城市的中心区圈住,不再让往外发展,在绿化带外围再建设一连串的卫星城镇,以控制城市建设的规模。

2、以绿色空间构建生态屏障,缓解污染问题,提供景观休闲场所,绿化隔离带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隔离不同功能区、规范空间形态、减轻工业污染的重要作用。

3、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和收入保障,城市发展过程出现了大量失地农民,其中相当多的农民未在城乡结合部的开发再分配中获得长期的社会福利保障,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除了植树造林实现绿化目的外,还包括了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搬迁、土地征用、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商品房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第三条 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第四条 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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