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带维护单位(城市绿化归哪个单位管)

城市里面的公园、绿地归园林局管理!

园林局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绿线划定和控制管理工作。

(四)参与审查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绿化经费申报管理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指导园林植物保护,负责绿化配套资金、占用绿地补偿费、易地绿化费等费用收缴管理;负责城市树木砍伐和城市绿地占用审批;组织开展市区全民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和创建“园林化单位”等评比竞赛活动。

(六)负责园林绿化设计、定额管理,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检查验收绿化工程质量;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养护招投标工作。

(七)负责公园行业管理,制定并施行公园管理检查标准;负责动物园观赏动物引进、交换繁育、饲养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游乐园审查和登记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园、游乐园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花卉市场协调指导、盆景资源调查研究和开发利用、节日摆花及园林对外展出组织工作。

(八)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园林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工作。

(九)组织城市绿化成果统计、普查和资源调查评估工作。

(十)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县(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园林绿化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技术交流、继续教育、局属单位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八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2)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3)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古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绿化活动。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财政、交通、水行政、文物、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新优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市辖县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和各类绿地的面积、控制原则、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建设标准。第十一条 资源规划、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绿线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三条 代征绿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政府储备项目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二)学校、文化体育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卫生院及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不低于25%;

(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不低于25%;

(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至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不低于4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七)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旧城改造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比照规定的标准降低5%。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绿地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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