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利绿化工程(贵州金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贵州金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17-08-04在贵州省毕节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双山镇幺塘村生态丽景2号楼3层。
贵州金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596MA6E7DB397,企业法人宋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贵州金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生态修复;植树造林工程;苗木、花卉等绿化植物生产及经营;旅游景区配套设施施工;高尔夫球场建造与养护;城市生活垃圾清洁服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贵州金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万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15-08-1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北衙路1号商住楼2单元。
贵州万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1123535975277,企业法人刘俊雄,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贵州万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及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养护;绿色植物及花卉租摆服务;苗木及花卉销售;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造价与技术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通过爱企查查看贵州万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使农田水利工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防洪、排水及农村人畜饮水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包括附属电站)。第三条 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负责归口管理全省水利工作,各级水利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利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整修、配套、保护、征收水费、用水纠纷等问题。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或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搞好现有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续建配套,并有计划地、积极地新建农田水利工程。第六条 兴建农田水利工程,必须统一规划,合理设计、严格审批;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七条 做好水库的清库工作。第八条 水库要综合开发利用。第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的兴建和维修,必须贯彻自力更生和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并逐步推行劳动积累制度。第十条 妥善处理兴修农田水利工程中的移民、用地等问题,做好安置工作。第十一条 水库上游应有计划地逐步建立水源保护林,库周、渠旁的保护范围内应采取植树种草以及其它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大、中型工程由省或由省授权地、县管理。
(二)小(一)型工程由县或县授权区管理。
(三)小(二)型工程由区或乡管理。
(四)小(二)型以下工程由乡或村管理。
对城市上游或位置重要的蓄水工程,除省管理的以外,可提高一级管理。第十三条 加强经营管理,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工程管理单位与工程主管机关签订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合同;工程管理单位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
国家修建的工程和集体所有的工程,枢纽水源部分及水权分配,由管理单位管理,渠系部分可以由个人承包。第十四条 做好蓄水保水工作。第十五条 合理调度用水,统筹安排农田灌溉、生活、发电、加工、渔业等用水。第十六条 为不断提高农田水利工程效益,达到以水养水的目的,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费。
(一)水费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3〕111号、黔府〔1986〕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征收水费。
(三)凡遇气候原因供水不足的,适当降低水费;不需供水的,应收基本水费。
(四)对逾期不交水费的,应加收滞纳金或停止供水。第十七条 逐步按方计征水费,积极推行超用累进制收费。收取水费,应用于管理人员的开支和工程维护等,不准挪作它用。
要定期公布水费的收支帐目,接受灌区群众组织的审查监督。第十八条 凡需由农田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供水。如遇特殊情况,工程管理单位可调整供水计划。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用水管理。严禁私自放水、争水、抢水。第二十条 实行依法治水、管水。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水利监督管理员,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省水电厅统一制作的标志。第二十一条 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先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第二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成立灌区群众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灌区群众组织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搞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保障工程安全、完整。
(三)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四)改进灌溉技术,提高灌溉质量。
(五)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六)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第四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安全和搞好管理,农田水利工程要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并树立标志,明确边界。
保护范围为:水库周围,挡水、泄水、引水渠道,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枢纽建筑物周围的一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