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利绿化工程(贵州金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贵州金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17-08-04在贵州省毕节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双山镇幺塘村生态丽景2号楼3层。

贵州金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596MA6E7DB397,企业法人宋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贵州金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生态修复;植树造林工程;苗木、花卉等绿化植物生产及经营;旅游景区配套设施施工;高尔夫球场建造与养护;城市生活垃圾清洁服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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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万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15-08-1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北衙路1号商住楼2单元。

贵州万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1123535975277,企业法人刘俊雄,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贵州万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及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养护;绿色植物及花卉租摆服务;苗木及花卉销售;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造价与技术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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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使农田水利工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防洪、排水及农村人畜饮水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包括附属电站)。第三条 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负责归口管理全省水利工作,各级水利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利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整修、配套、保护、征收水费、用水纠纷等问题。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或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搞好现有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续建配套,并有计划地、积极地新建农田水利工程。第六条 兴建农田水利工程,必须统一规划,合理设计、严格审批;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七条 做好水库的清库工作。第八条 水库要综合开发利用。第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的兴建和维修,必须贯彻自力更生和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并逐步推行劳动积累制度。第十条 妥善处理兴修农田水利工程中的移民、用地等问题,做好安置工作。第十一条 水库上游应有计划地逐步建立水源保护林,库周、渠旁的保护范围内应采取植树种草以及其它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大、中型工程由省或由省授权地、县管理。

(二)小(一)型工程由县或县授权区管理。

(三)小(二)型工程由区或乡管理。

(四)小(二)型以下工程由乡或村管理。

对城市上游或位置重要的蓄水工程,除省管理的以外,可提高一级管理。第十三条 加强经营管理,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工程管理单位与工程主管机关签订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合同;工程管理单位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

国家修建的工程和集体所有的工程,枢纽水源部分及水权分配,由管理单位管理,渠系部分可以由个人承包。第十四条 做好蓄水保水工作。第十五条 合理调度用水,统筹安排农田灌溉、生活、发电、加工、渔业等用水。第十六条 为不断提高农田水利工程效益,达到以水养水的目的,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费。

(一)水费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3〕111号、黔府〔1986〕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征收水费。

(三)凡遇气候原因供水不足的,适当降低水费;不需供水的,应收基本水费。

(四)对逾期不交水费的,应加收滞纳金或停止供水。第十七条 逐步按方计征水费,积极推行超用累进制收费。收取水费,应用于管理人员的开支和工程维护等,不准挪作它用。

要定期公布水费的收支帐目,接受灌区群众组织的审查监督。第十八条 凡需由农田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供水。如遇特殊情况,工程管理单位可调整供水计划。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用水管理。严禁私自放水、争水、抢水。第二十条 实行依法治水、管水。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水利监督管理员,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省水电厅统一制作的标志。第二十一条 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先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第二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成立灌区群众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灌区群众组织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搞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保障工程安全、完整。

(三)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四)改进灌溉技术,提高灌溉质量。

(五)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六)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第四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安全和搞好管理,农田水利工程要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并树立标志,明确边界。

保护范围为:水库周围,挡水、泄水、引水渠道,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枢纽建筑物周围的一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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