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业绿化管护标准(高层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2022年物业收取标准如下:

1、物业收取标准分为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二级物业收费标准、三级物业收费标准和四级物业收费标准。不过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仅供参考):

(1)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2)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3)三级收费标准:0.5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4)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2、物业公司的责任包括物业维修管理、设备管理、环境管理、管理安全,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责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标准,对其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房屋安全质量管理、房屋维修技术管理和房屋维修施工管理;

(2)物业设备管理。需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包括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采暖设备、通风设备和电气设备;

(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污染防治、环境清洁、环境绿化等。

(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业主和房屋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管理小区的治安,管理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进出小区的车辆和人员。

(5)联系政府和公用事业部门有关公共市政设施的事宜。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责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0修正)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是指为小区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安全、环境、设备、公共区域等方面的管理。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一、服务等级划分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业主需求,将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优、良、合格。其中,优为最高等级,合格为最低等级。

二、服务内容

1.安全管理:包括小区安全防范、消防管理、物业安全巡查等。

2.环境管理:包括小区绿化、垃圾清运、卫生清洁等。

3.设备管理:包括小区设备维修、保养、更新等。

4.公共区域管理:包括小区门禁、道路、停车场、楼道等公共区域的管理。

5.业主服务:包括业主投诉处理、信息发布、社区活动组织等。

三、服务标准

1.优等服务标准:

(1)安全管理:小区24小时安保巡逻,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2)环境管理:小区绿化率达到80%,垃圾清运及时,卫生清洁无异味。

(3)设备管理:小区设备维修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设备更新及时。

(4)公共区域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干净整洁,门禁系统安全可靠,停车位充足。

(5)业主服务:业主投诉处理及时,信息发布及时准确,社区活动丰富多彩。

2.良好服务标准:

(1)安全管理:小区24小时安保巡逻,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2)环境管理:小区绿化率达到70%,垃圾清运及时,卫生清洁无明显异味。

(3)设备管理:小区设备维修响应时间不超过4小时,设备更新及时。

(4)公共区域管理:小区公共区域整洁,门禁系统安全可靠,停车位基本满足需求。

(5)业主服务:业主投诉处理及时,信息发布及时准确,社区活动较为丰富。

3.合格服务标准:

(1)安全管理:小区24小时安保巡逻,安全隐患得到处理。

(2)环境管理:小区绿化率达到60%,垃圾清运及时,卫生清洁基本合格。

(3)设备管理:小区设备维修响应时间不超过8小时,设备更新不及时。

(4)公共区域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基本整洁,门禁系统基本安全可靠,停车位不足。

(5)业主服务:业主投诉处理较慢,信息发布不及时准确,社区活动较少。

四、服务评估

物业公司应每年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示。如果物业管理服务等级不达标,物业公司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向业主公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

(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

(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本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水务、绿化市容、民政、规划资源、财政、税务、司法行政、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其设立的房屋管理事务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承担房屋管理的相关具体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

(五)监督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七)建立物业应急服务保障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架构,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创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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