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共绿化补偿标准(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文件)
为加强我县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批复》(鲁财综〔2006〕20号)规定及山东省物价局文件《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
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市绿化补偿费
(一)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对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绿化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易地补建绿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委托单位收取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标准: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和绿地建设的直接绿化费用三项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土地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缴纳。土地等级划分及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分别按市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直接绿化费用按240元/平方米执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收取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必须在同类地区组织建设。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向占地单位、个人按占用面积和占用时间依据《郯城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1)收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树木补偿费和代植费
经批准砍伐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所有或养护的城市树木及垂直绿化植物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向砍伐者按《郯城县绿化树木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收取补偿费外,还应当在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2倍的树木,没有条件补栽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树木代植费。代植费标准按同等树木补偿费的50%缴纳。
经批准修剪的树木、行道树等大型乔木按每株300-500元缴纳补偿费,小乔木按每株100-200元缴纳补偿费,球类植物按每株100元缴纳补偿费,绿篱按单株排列长度计算,每米缴纳补偿费30元。
二、收费与管理
(一)对未经批准砍伐、迁移、破坏城市绿地内植物和设施的,按郯城县绿化树木补偿费和代植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中未制定标准的和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较大的,实际执行中有争议的,由具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三)本通知自2022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主观: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迁经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修建的临时占道经营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可由拆迁人按不超过12个月的歇业补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营补助。第二十八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市政公用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房屋地段、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容积率、成新、环境、朝向、设施等因素评估。拆迁非住宅房屋,按前款规定的评估价给予补偿。拆除住宅房屋,在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基础上上浮20%补偿。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载明的住宅建筑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一条被拆迁的房屋和产权调换的现房、期房的价格,均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估价时点,由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第三十二条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第三十三条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筑项目的性质,实行就地、就近或易地返还。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就近返还。被拆迁房屋易地返还的,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住宅房屋在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5%,非住宅房屋在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予以产权调换。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的,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房屋,对有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非住宅歇业补助费标准给予12个月的经营补助。第三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另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第三十七条拆迁租赁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一)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被拆迁人,70%给承租人;(二)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按前项货币补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与被拆迁房屋等价值的房屋用于安置原承租人,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拆迁人,由拆迁人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拆迁租赁其他国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参照前款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第三十八条拆迁租赁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40%给被拆迁人,60%给承租人。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按前款货币补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与被拆迁房屋等价值的房屋安置原承租人,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拆迁人,由拆迁人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拆迁租赁其他国有产权的非住宅房屋,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产权、使用权有纠纷或暂时无法确定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前款所列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四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予以补偿。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拆迁。第四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发给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屋过渡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再支付过渡补助费。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过渡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过渡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对被拆迁人或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过渡补助费。第四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发给歇业补助费。歇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歇业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歇业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分配。第四十三条用期房产权调换的,一般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周转房屋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屋。拆迁住宅房屋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增发过渡补助费。逾期过渡12个月以内,自逾期之月起,在规定过渡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逾期过渡12个月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0%。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屋过渡的,自逾期过渡之月起,按规定的过渡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助。第四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因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通讯、有线电视、燃气设备等发生移机、初装费用的,由拆迁人按实际费用支付。拆迁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通讯、燃气、动力设施、机器设备、货物、生产办公用具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按实际费用支付。第四十五条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确定。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