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排绿化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动城乡造林绿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负责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的领导工作,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的造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第三条 义务植树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者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采种、育苗、整地、抚育、治虫等指定的绿化义务劳动。

对年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第四条 中央和外省、市、区驻闽单位及省、地(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义务植树工作,由单位所在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安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考核。

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指战员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办法,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1982〕3号)的规定执行。各地人民政府要支持部队植树造林工作,林业、园林部门要帮助部队解决树种、苗木来源,进行技术指导。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缴纳绿化费。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当地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缴绿化费。

绿化费缴纳标准,每个公民每年四至八元。具体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绿化费属育林基金性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为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单位和个人的植树任务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用于绿化部门自身及与绿化无关的支付。第七条 缴纳的绿化费,行政、事业单位由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由税后留利中列支;个人由自己负担。第八条 开展义务植树运动,要认真搞好规划,遵循“先内后外、先近后远”的原则。

城镇要先搞好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地、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绿地的绿化,逐步向近郊、远郊扩展。

农村要先搞好路旁、村旁、水旁、宅旁的绿化和村庄风景林、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并有计划地建设农民公园、森林公园、逐步向村庄周围和远山发展。

每年冬季,各地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应按照当地政府绿化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对第二年义务植树的地段、植树季节和绿化建设的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九条 义务植树要因地制宜。各地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应对荒山荒地较多的地方,划定义务植树山或义务植树责任区等固定山场地段开展义务植树。对基本实现绿化或宜林荒山、“四旁”空地业已全部划为自留山或责任山的地方,义务植树劳动可安排为城乡公有树木花草的治虫、修枝、松土、施肥、管理、开防火路、巡山护林、修筑林道等绿化劳动。对于山地基本属于集体所有的地方,可以与计划内造林统一安排。第十条 义务植树应讲究科学,注重实效。应进行技术骨干培训和现场示范,并确定专人负责起苗、调运、供应工作,严防断根和苗根裸露。

在人流众多的地方植树,应按设计的规格和质量采种、施工。不符合要求的,应返工补植。

各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应组织检查验收,核实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第十一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各单位应落实责任制,确定专人管护。漏种缺株的,应补种补栽。

植树单位和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义务植树档案,并分别备置于本单位和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巩固义务植树成果。第十二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应明确权属,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花草,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在国家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地范围内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林权归这些单位所有。在未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经营管理单位,林权归其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花草,林权归集体所有,如另有协议或合同的,则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各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招投标工作“放管服”改革,建立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依据国家发改委十一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活动营商环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招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进行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依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发布工程招标工作指引与操作规程,各区市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

二、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招标人应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试点实施“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有关要求,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自主选择采用“评定分离”制度并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定标方法。采取“评定分离”制度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可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制定定标规则和办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推动有持续建设任务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项目单位,可根据已招标工程中标单位履约情况,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通过建立内部考核管理等措施,强化对承包商及项目的管理,并可将此考核结果在评标定标时作为资格审查、“评定分离”定标的评审依据之一。

四、推行合并、预选招标,提高招标效率。同一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型建设项目的,可采用合并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招标人对于在一定周期内(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常发生的、同类型等项目,在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落实资金来源后,可提前预估工程量、编制暂定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

五、完善资金落实措施。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落实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审批制,在取得立项批复,并明确资金来源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其他依法应该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进行招标时提供资金来源详细说明及资金落实承诺书。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市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关于实施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尽快落实好改革工作,依托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等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应用。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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